“最慘購房者”事件帶給我們的啟示


  • 錦盾律師
  • 2022-02-10

近期,伍某某因買房上了熱搜,被網(wǎng)友稱之為“最慘購房者”。事情起因是伍某某通過中介從范某手里買了一套房子,房屋的總價款為1550元,首付為50%,伍某某先支付了100萬元定金及645萬元房款,剩余745萬元購房尾款靠銀行貸款。

“最慘購房者”事件帶給我們的啟示
沒想到的是,伍某某好不容易把首付湊齊付了,房子也開始裝修入住了。結(jié)果銀行貸款沒有按期辦下來,導(dǎo)致購房尾款逾期支付,伍某某違約,雙方協(xié)商不成,伍某某被告上法院。
最終,合同解除,伍某某不僅將房屋返還給賣方范某,而且還有310萬元違約金、180萬元房屋裝修損失,及7.3萬元案件受理費需要承擔。
為了買這套沒有到手的房子,可以說是給伍某某帶來了巨大的損失,而且該違約責(zé)任并不是伍某某的主觀因素引起的,所有受到了大家的廣泛關(guān)注。對于本案的判決咱們不過多討論,錦盾購房律師想通過這個案件,提醒大家,買房是大事,如果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簽約盡量找專業(yè)人士介入。尤其是一方有專業(yè)人士,另一方無時,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會造成嚴重后果。
“最慘購房者”事件帶給我們的啟示
就本案而言,一個有效且相對公平的條款可以這樣約定【銀行貸款變化條款】:因為銀行自身原因,而非買方的原因,造成貸款遲延或者不能發(fā)放的,貸款付款的時間可以順延二次,每次最長三個月。屆期還是不能如約放款的,任意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且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zé)任。
錦盾購房律師提醒大家,銀行的貸款,受到政策性波動,當事人無法控制,必須對可能發(fā)生事件作出約定,以保障自己的權(quán)益。另外,不論買房還是賣房,都要確保將一旦違約的違約責(zé)任大幅度降低,除非有足夠的把握可以按時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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