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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筑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 2020-07-20
- 河南錦盾律師事務所
2013年6月,李某與陳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李某以150萬的價格買下陳某修建的兩層房屋。
合同簽訂時,陳某告知李某該房屋沒有取得建筑放可證,但后期可以辦理。李栽表示知曉,雙方在落款處簽名按手印。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李某依照約定支付了購房款。陳某也依合同將房屋交付給李某占有使用。2018年3月,因改建項目需要,涉案房屋被政府征收并拆除。2019年,涉案房屋被政府定為違章建筑,并依據《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實施細則》不予安置補償。
經查,涉案房屋建造于2009年至2012年間,修建時未經審批,李某在購買涉案房屋后出資讓陳某在涉案房屋上加蓋第三層。涉案房屋被認定為違章建筑不予安置補償后,李某將陳某一家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請求返還購房款,并賠償房款利息等相應損失。
【河南錦盾律師事務所解析】
關于違章建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在法學理論上主要有三種觀點:合同無效說、合同效力待定說和合同有效說。
而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取決于建筑人是否補辦相關手續(xù)這一特定事實。以上述案件為例,如果賣方陳某補辦了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建筑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等手續(xù)后,違章建筑從違法轉為合法,房屋買賣合同也因此轉為有效合同。如果陳某無法補辦下來手續(xù),則合同無效。
而在上述案件中,買賣合同簽訂時,其屬于無證狀態(tài),后來也未能補辦,該建筑物依法不能轉讓。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涉案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必要返還的,因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對于合同無效后的締約過失責任,一般的處理原則就是按照雙方過錯程度,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本案中,李某之利益損失為履行該合同而產生的購房款利息等相應合理支出;陳某之損失是違建房屋被拆后的建筑成本。但該房屋被強拆之直接原因是因為房屋的違章建筑性質,陳某應自行承擔建筑成本損失。雖然該房屬違章建筑,但已實際交付李某,亦不影響其占有期間的合理使用,從公平原則考量,李某應支付一定使用費。參照房屋位置、面積、使用時間等因素,其使用費與李某購房款的利息損失相互沖抵更為公正合理。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對于違章建筑本身都是有很大風險的,買賣違章建筑房屋雙方需要對后續(xù)將面臨的法律后果做好充分的思想準備以及風險防范。
河南錦盾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由于違章建筑的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較多,建議預先約定好合同無效后的責任承擔,既能防止經濟損失,有能夠快速有效的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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