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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感情破裂需要提交哪些證據?
- 2020-09-28
1.分居滿兩年事實的證明
《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分居滿兩年,可以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并判令解除婚姻關系。但是,在鄭州婚姻律師過去的訴訟實踐中,當事人就分居滿兩年事實的舉證,往往存在較大的困難。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往往通過證人的方式來證明分居事實的存在。但就證人證言的證明力而言,其證明該分居事實存在的證明力是較弱的,不同意離婚的一方往往就證人同另一方有較為密切的關系作為抗辯事由,人民法院采信此證人證言的幾率也不高。
此外,主張分居的一方也往往通過提交租賃協(xié)議的方式證明分居的事實,但提交的租賃協(xié)議往往也是租的熟人的房子或自己聯(lián)系的房東,對于此類租賃協(xié)議,其證明力也是較弱的。較為穩(wěn)妥的證明方式,是主張方能夠提交通過房屋中介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協(xié)議,該類協(xié)議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此外再通過租賃房屋周邊鄰居的證明,可以達到較好的證明效果。法院對這樣的證明方式,采信分居事實的程度也相對會高。
2.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明
在前面,鄭州婚姻律師已經對于離婚訴訟概念上的家庭暴力后的索賠做了介紹。就家庭暴力取證、舉證方面的問題而言,主要在于在家庭暴力發(fā)生后,受害方要積極保存證據。較好的保存證據的方式為,在發(fā)生家庭暴力后,可主動向公安機關報警,由公安機關調査事實情況并作出相應的記錄。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屬于國家機關的公文書,具有很高的證明力。
此外,也應當盡快去醫(yī)院診斷治療,由醫(yī)生出具診斷證明,用以證明該次家庭暴力所造成的傷害程度。這些證據,必須在事發(fā)后盡快收集。否則經過一段時間,則會面臨無法取證的尷尬境地。更為嚴重的情況,在家庭暴力給受害一方造成重傷害的情況下,實施家庭暴力方很可能面臨涉及刑事犯罪,檢查機關對其提起公訴的情況。
河南錦盾-鄭州婚姻律師曾經歷過一起離婚訴訟:男方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將女方打骨折,為輕傷。女方報警后,警方依法立案偵査,并經檢査機關公訴,法院判處了男方一年的有期徒刑。在刑滿后,雙方仍不能在一起生活,女方便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中,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就成了男方存在家庭暴力行為最為有力的證據。當然,上面舉的例子可能有些極端,但對于家庭暴力方面的證據,應及時收集證據,特別是公安機關和醫(yī)院方面形成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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